亞美體育,亞美體育。財經消息訴求的違約金不應得到支持”的抗辯意見,該抗辯意見應視為包含了對過高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意思,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對原告訴求的違約金進行調整並無不當。原告基于此而主張的“法院主動調整違約金不當”依據不足。
上訴人(原審原告):蕪湖格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三山經濟開發區團洲路以西。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顥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西三路77號2幢一層夾152部位。
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友佳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蕭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心北路120號。
上訴人蕪湖格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蕪湖格力公司)因與上訴人上海顥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顥德公司)、上訴人杭州友佳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友佳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蕪湖格力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王振興、邵長富,上訴人上海顥德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曲寬海、裘路,上訴人杭州友佳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杜新、劉琳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蕪湖格力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六項;2.改判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支付遲延裝運設備的違約金1155336歐元(折合人民幣8918385.185元)和合同解除20%合同總價款的違約金3057600歐元(折合人民幣23602531.68元),共計4212936歐元(折合人民幣32520916.86元);3.改判杭州友佳公司對上海顥德公司應當承擔的支付遲延裝運設備的違約金1155336歐元(折合人民幣8918385.185元)和支付合同解除20%合同總價款的違約金3057600歐元(折合人民幣23602531.68元)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事實和理由:(一)關于遲延裝運設備的違約金。一審在認定相關事實時直接引用了2016年10月10日的郵件以及附件,但蕪湖格力公司對該郵件的內容並未確認,一審直接認定郵件內容有違證據認定規則。而對于上海顥德公司自認己方原因導致延遲裝運的郵件予以否定存在偏袒。同時,案涉《進口設備採購合同(中文)》(以下簡稱《設備採購合同》)2015年9月已經簽訂,根據合同約定首批設備應于2016年6月30日完成預驗收並裝運,上海顥德公司作為賣方,明知《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文件系其辦理出口手續的必備文件,也明知辦理該文件需要耗費較多時日,而直至2016年4月5日才向蕪湖格力公司發送郵件催問該文件。在上海顥德公司必定會出現交付設備遲延的背景下,且其未對《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文件遲延出具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予以明確說明的情況下,一審僅憑其曾經催問過該文件即認定由蕪湖格力公司承擔遲延交付設備的責任,明顯不當。且上海顥德公司通知蕪湖格力公司到德國進行預驗收的時間是在2016年6月6日,距離首批設備約定交付時間只有24天,在國際貿易中顯然不合常理。退一步講,即使首批設備存在蕪湖格力公司原因導致交付遲延,如上海顥德公司辯稱的設備已經全部備妥,則其應在2016年9月12日、2016年10月13日分別收到《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以及設備預驗收文件後,一次性對全部7套設備予以裝運交付。但實際上亞美體育官網app安卓版,案涉設備仍是分三批次分別發貨,這表明上述兩份文件並不能導致設備交付遲延。蕪湖格力公司作為買方配合上海顥德公司進行交貨的前提是上海顥德公司作為賣方已經具備了交貨的條件,但其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具備交貨條件,也無證據證明上述條件與交貨遲延存在因果關系。(二)關于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上海顥德公司相應的答辯意見為“尤其是在追償20%退貨違約金的同時,又對遲延裝運發貨違約金、遲延調試違約金以及進口所得稅款和刀具等損失提出訴請。上海顥德公司認為退貨違約金滿足彌補損失的最終性質已經足以涵蓋上述單項違約金以及實際損失,蕪湖格力公司的訴求不具有合理性,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並沒有就退貨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與逾期退還時日萬分之五違約金的標準過高的問題要求予以調整,一審判決認為逾期退還時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的標準已經涵蓋退貨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並予以調整不當。退貨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與逾期退還時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系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可以並行主張。退貨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系由交付貨物不合格退貨時所產生的違約金,其設置的目的在于補償賣方貨物不合格導致買方無法如期使用貨物所產生的經濟損失及預期利益。而逾期退還時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系由上海顥德公司逾期退還貨款所產生的資金佔用損失,其設置的目的在于補償買方無法有效使用資金所產生的損失。兩種違約金系由不同的違約行為導致,應予以同時支持。一審判決引用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主動調整違約金標準不妥。
上海顥德公司辯稱,(一)蕪湖格力公司對遲延裝運設備違約金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已查證屬實的證據表明,在設備裝運發貨前,蕪湖格力公司存在遲延提供出口報備文件、拖延交付設備技術資料、遲延開具信用證、拖延設備預驗收、逾期簽署發貨通知等一系列事實,且這些事實的發生與上海顥德公司無關。設備逾期裝運的結果系蕪湖格力公司疏于盡責所造成。1.蕪湖格力公司遲延開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是造成案涉設備無法及時取得出口許可證進而導致設備逾期裝運的主要原因之一。購買進口設備的用戶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文件。蕪湖格力公司作為一家國際知名企業集團旗下的主要實體單位,對出具該文件的適時性和重要性十分清楚。蕪湖格力公司把遲延開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的責任歸之于上海顥德公司依據不足。且上海顥德公司為了促進合同履行,早在2016年2月19日就已經對蕪湖格力公司應當及時開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等相關事宜作過善意提醒,此後在同年4月5日、7月8日、7月11日還有過多次催索的行為。蕪湖格力公司將己方遲延出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的責任推諉給上海顥德公司是罔顧事實,其理由不能成立。2.除遲延開具《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外,蕪湖格力公司在設備制造期間還存在遲延提供技術資料、逾期開具信用證、拖延設備預驗收、逾期簽署發貨通知等一系列拖沓行為,均對設備裝運發貨的逾期造成了直接影響。(二)蕪湖格力公司對遲延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導致設備試用期順延的違約金的主張不能成立。從合同第14.3條(a)對該項違約金設定的本意看,該項違約金僅適用于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一審法院在判令合同解除的情況下,不支持蕪湖格力公司的該項訴請並無不當。(三)上海顥德公司在一審代理意見第四點中已明確表示:“案涉設備標的總金額約為人民幣1.2億元左右,而蕪湖格力公司訴請標的金額為2.1億元,其追索違約金額竟高達九千萬元,幾乎與雙方交易標的總額持平”。這一意見明確指出了違約金總額畸高。同時,上海顥德公司還明確提出了“請求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作出公正合理裁量”的要求亞美體育官網app安卓版。因此,一審法院不存在主動調整違約金標準的事實。同時,蕪湖格力公司在上訴狀裡截取引用了上海顥德公司一審答辯意見中“尤其是在追償20%退貨違約金……”的一段表述,以強調上海顥德公司沒有對20%違約金標準過高提出過異議。但是蕪湖格力公司在引用這段答辯意見時,刻意刪掉了前段文字“鑑于蕪湖格力公司在本案中對于引發調試逾期的直接責任,其對解除合同後的20%退貨違約金主張不具有合理性”的表述,被刪的文字表明了上海顥德公司認為引發退貨後果的責任應當在蕪湖格力公司,因此對20%退貨違約金所持的根本否定意見,並且明確提出要求法院駁回該項20%退貨違約金的訴請。蕪湖格力公司對上海顥德公司一審答辯意見的斷章取義引用,是對上海顥德公司意思表示的刻意曲解,其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在蕪湖格力公司一審訴請高達九千萬元違約金的總額中,包含了20%退貨違約金和日萬分之五的逾期退還貨款違約金。一審中上海顥德公司對違約金總額畸高並要求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合理調整的請求中,顯然也包括了對日萬分之五的逾期退還貨款違約金標準過高的調整請求。逾期退還貨款的實際損失,是指已付設備價款在被佔用期間的銀行利息損失,而這一點蕪湖格力公司在上訴狀第4頁第三行的表述中,對逾期退還貨款的損失性質及範圍也作了同樣的定義。可見在法院判令合同解除前,已付貨款被佔用期間的損失與退還貨款被佔用期間的損失,二者之間性質相同,都是資金被佔用期間的銀行利息損失。但是一審判決中,對已付貨款的損失,判定的是按銀行利息賠償,而對退還貨款資金被佔用期間的損失,判定的是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日萬分之五賠償,以致實際賠償的這一項違約金總額在作出一審判決之日竟高達6019650歐元(折合人民幣46467484.25元),違約金額佔已付貨款的43.75%。這一結果完全與上海顥德公司的合理請求相距甚遠紅貓大本營hongmao520.ccom,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符。在案涉合同未經司法程序判令解除前,不應當將同一性質的損失分別採用兩種不同的損失補償標準,而應當按實際發生的同一性質的利息損失確定損失補償。綜上,請求駁回蕪湖格力公司的上訴請求。
杭州友佳公司辯稱,(一)將貨物準備妥當等待交貨是上海顥德公司作為賣方的義務,與之對應,為貨物出口與進口準備好相關手續也是蕪湖格力公司的義務,二者應當同時達到,才能滿足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因蕪湖格力公司存在系列未按期履行自己合同項下義務的情況,才導致交貨時間超期。因此,相關責任應當由其自行承擔。(二)關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在案涉《承諾函》出具之前,是蕪湖格力公司和上海顥德公司違背合同原意進行安裝調試導致合同超期,在《承諾函》出具之後,實際上新的安裝調試並未超過合同規定的期限。因此,本案不存在合同總價款20%或日萬分之五逾期退款違約金適用的餘地。(三)杭州友佳公司和上海顥德公司在一審中都提出了調低違約金的申請,因此,本案不存在法院主動調整違約金的問題。且杭州友佳公司還主張,不管是合同總價款20%違約金還是日萬分之五逾期退款違約金,全部的違約金總額都需要比照蕪湖格力公司的實際損失調低。在蕪湖格力公司自認2018年4月即已購置替代設備的情況下,其實際損失除了貨款的資金佔用損失外,並無其他額外損失。因此,案涉違約金應當按照銀行存款利息進行調低。事實上,如果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違約金,單日的違約金金額是人民幣5萬元左右,一年的違約金金額是人民幣1900萬元左右,截至目前已經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左右,約佔貨款本金的50%。而且,隨著訴訟的進行該數字還會繼續增加。但是,從蕪湖格力公司的實際損失來看,如此量級的違約金顯著畸高。(四)即便按照蕪湖格力公司上訴所主張,20%系退貨違約金,而日萬分之五系逾期退款違約金,但是,退貨和退還貨款是一件事情的一體兩面,均指向蕪湖格力公司退貨後可能遭受的損失,因此其對應的違約金也應該彼此吸收,不能同時適用。(五)假如法院最終判決蕪湖格力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則案涉合同第14.5條當中規定的是銀行利息加日萬分之五的雙重違約金,銀行利息從“支付日期”計算到“退還日期”,而日萬分之五是從“逾期退還”開始計算。那麼,在上海顥德公司對合同解除行使異議權的情況下,顯然“逾期退還”只有在法院最終判決退還貨款之日才得發生。綜上,請求駁回蕪湖格力公司的上訴請求。
上海顥德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四項,並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中關于逾期退款違約金以及第三項關于賠償海關進口增值稅損失的判項,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蕪湖格力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對雙方實際履行案涉合同情況未查清,對設備調試逾期及半精件的加工質量沒有達到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原因、責任的認定錯誤,案涉合同不應解除,應當繼續履行。1.一審認定圖紙變更並非產品未能調試合格的根本原因與事實不符。合同履行期間變更用于調試的原加工對象,必然要求對案涉機床部分原裝機械配置進行局部改造或更換,或者在不改造更換的情況下紅貓大本營hongmao520.ccom,通過盡可能的調試以實現接近或達到預期質量要求,這必然導致調試工作客觀上需要更長的時間,也決定了新半精件若要實現預期質量要求完成調試,必然需要對以上二點要求選擇其一。本案中,變更後的新007、新020半精件的加工點位分別在原半精件的基礎上超過14處和32處,決定了原半精件驗收的質量標準無法適用,而必須重新約定。因蕪湖格力公司無視以上客觀要求,在案涉機床原裝配置條件下要求新半精件按照原質量標準驗收,導致設備久調未果。一審中,國內機床行業專家付某某對此進行了專業性闡釋,從根本上否定了原質量驗收標準對于新半精件的適用性,足以佐證本案設備久調未果的真正原因。一審僅引用付某某專家最後一句“按新的加工件圖紙進行調試驗收,則無法滿足精度及效率的要求”“說明調試時間並非調試不合格的根本原因”顯屬斷章取義。2.案涉合同雖有“機床可兼容加工的法蘭件產品以蕪湖格力公司最終提供的圖紙為準”的約定,但並不能據此證明當可兼容加工件的加工技術參數發生較大更改而不需要對驗收標準進行合理調整並另作約定,一審對此理解不當。3.在變更加工對象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案涉合同約定的原調試期限並不能涵蓋或指向變更後的新半精件。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沒有對此設定具體的應對方案,也未對機床部分配置進行改造或者對原半精件的驗收質量標準作出相應的調整進行選擇商定的情況下亞美體育官網app安卓版,在合同約定的原調試期限內未能如期完成新半精件的調試是必然的結果,所謂“超過調試期限”概念並不存在,以此作為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4.一審認定“在產品調試前及期間,蕪湖格力公司先後向德國廠家發出新圖紙,廠家僅提出會影響調試期限,對其他問題並沒有提出異議”不符合基本事實。德國廠家工程師回復意見中明確提出因蕪湖格力公司變更圖紙,“雙方需要就節拍、工藝等技術問題進行討論”。(二)一審判令上海顥德公司自收到蕪湖格力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函後10日起支付日萬分之五的逾期退款違約金有悖法律規定。2017年11月10日上海顥德公司收到《解除函》後即提出異議,在雙方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合同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應當屬于受司法審查限制的範疇。在司法審查未作定論前,對案涉貨款的損失雖應當給予保護,但這種保護應限于損失補償而不應當具有懲罰性。在合同解除權尚未經法院審查確認前,蕪湖格力公司支付的貨款損失僅為銀行貸款利息損失,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具有懲罰屬性。一審在對蕪湖格力公司如海關進出口增值稅、運輸保險等各項損失作了相應判定後,判令上海顥德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函後10日起支付日萬分之五無上限的逾期退款違約金,其結果是上海顥德公司需支付的違約金數額接近合同標的總額的50%,明顯高于實際損失,顯失公平。(三)一審對蕪湖格力公司實際損失的基本事實認定有誤,判令上海顥德公司賠償海關進口增值稅損失缺乏依據。本案重審一審中,對進口增值稅是否已經抵扣問題經再次質證,蕪湖格力公司當庭承認了繳付的進口增值稅確已抵扣的事實。基于進口增值稅已經被蕪湖格力公司用于抵扣其銷項稅,其已經從該公司的產品銷項中獲得了等額抵扣補償,所謂的進口增值稅損失的事實並不存在。(四)業內週知鑄件的內在質量,對于加工精度、節拍效率以及刀具損耗所造成的合格率遞減等,均具有直接的重要影響。本案對于93%合格率的鑄件是否可以滿足加工出合格率達99.99%半精件,至今尚未經專家或權威部門的認證而依法作出定論,上海顥德公司在兩次一審中均提出了司法鑑定請求但均被忽視。因蕪湖格力公司將調試加工合格率未達99.99%作為支持其訴請的主要事實理由,在其未提供各批次待加工鑄件的出廠檢測合格證以證明待加工鑄件達到93%合格率,又不同意司法鑑定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一審將待加工鑄件存在質量爭議的舉證責任加諸上海顥德公司依據不足。(五)一審對設備損失情況未作查明不當。因蕪湖格力公司未作長期停機保養且保管措施不當,案涉七台機床發生嚴重損壞,目前均已無法正常啟動運轉。德國威茲法蘭克公司根據機床設備現狀出具了機檢報告和機床修復估價報告,上海顥德公司對設備受損情況提出了司法鑑定、評估的請求,但一審未對設備現狀鑑定評估。一審完全撇開了對案涉設備使用現狀和分清責任的審項,導致上海顥德公司因設備嚴重損壞而受到的重大經濟損失未能得到合法保護,有違原二審發回裁定中關于進一步查清案涉設備使用現有狀況並分清責任的要求。(六)關于匯率問題。案涉合同對退還貨款的匯率結算標準並未作出約定,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應參照蕪湖格力公司實際支付貨款之日公布的匯率標準,才能反映當時貨款的實際價格,一審判決按上海顥德公司收到案涉《解除函》當時的匯率結算標準較高,有失公正。
蕪湖格力公司辯稱,(一)上海顥德公司以“在專用機床不作改造的條件下,加工對象(圖紙)變更且驗收標準未更改而導致未能如期完成調試”為由,主張案涉合同不應當被解除理據不足。1.更換加工對象圖紙適用合同驗收標準是合同對案涉設備性能的明確要求。新圖紙所需加工的毛坯件屬于合同附件第2.8條“其他鑄件”範圍內的“品種和規格”,符合合同第3.1.6條有關機床設備“兼容通用性”、“可兼容加工我司法蘭產品”、“以我司最終提供的圖紙為準”的約定,也就是說,設備不僅應兼容案涉新圖紙,還應兼容所有符合合同附件第2.8條“品種和規格”的圖紙。上海顥德公司、杭州友佳公司在發回重審前的一審程序中共同向法院提交的代理詞中也明確闡述了“根據合同(附件)2.8、3.1.9的規定,新工件屬于可兼容加工件範疇,因此對新工件給予上機調試屬于正常履約,而非變更事項,對此無需雙方再作約定”的觀點,在此背景下,上海顥德公司還以加工件圖紙更換為由要求不予適用合同約定技術標準,明顯不符合合同要求。2.上海顥德公司在其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從未提出過更換加工對象圖紙需要適用新的驗收標準,反而明確按原合同執行。從2017年2月24日德國廠家對蕪湖格力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上海顥德公司提出更換007工件圖紙的確認回復郵件,到2017年9月8日上海顥德公司與杭州友佳公司出具《承諾函》,再到2017年11月8日蕪湖格力公司向上海顥德公司發出合同解除函件,上海顥德公司從未提出過需要就蕪湖格力公司更換加工對象圖紙設置新的驗收標準。此外,從合同履行情況看,即使是更換前的加工件圖紙,上海顥德公司也無法調試合格。第一批2台設備中的289號設備于2017年2月17日到廠,該設備在其安裝完成後一直是使用020圖紙進行調試,而289號設備直至2017年7月20日蕪湖格力公司向上海顥德公司發出更換後的020-new圖紙,一直都是使用020圖紙進行調試,盡管如此,289號設備也一直沒有調試合格。(二)一審判決上海顥德公司承擔自2017年11月21日至款清之日按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的違約金有合同依據。上海顥德公司從未在一審程序中提出違約金標準過高或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抗辯觀點,也未作出請求予以調減的意思表示。且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折算後的年利率並沒有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限制標準,屬于正常的資金佔有成本損失。違約金的標準設置是經過上海顥德公司確認後的合同內容,是雙方自由意思表示所達成的違約責任標準。(三)一審判決上海顥德公司承擔蕪湖格力公司的增值稅損失具有法律與事實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顯然,該規定明確了貨物退回時應當將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扣減。就本案而言,只要法院判決合同解除就必然存在案涉設備予以退回的問題,蕪湖格力公司據以進行進銷稅額抵扣的事實基礎即不復存在,必然需要承擔已經支出的增值稅額損失。這種損失屬于依法必然會發生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已繳納稅款的進口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海關申請退稅”,不難看出,因品質原因退貨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申請退稅。但此案現已經遠遠超出了1年退稅的期限,蕪湖格力公司已經向當地稅務部門進行多次溝通求證,得到的回復意見是不能退稅,因此,此項損失蕪湖格力公司必然會產生。(四)待加工鑄件的質量問題沒有進行鑑定的必要。縱觀案涉設備調試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調試記錄文件,以及上海顥德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沒有任何證據指向案涉設備的調試不成功與待加工鑄件的質量問題存在因果關系。而且,無論是在調試過程中還是合同解除函件發出後,上海顥德公司也都沒有提出所謂的鑄件質量問題,只是由于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上海顥德公司為了尋求逾期調試完成的借口才將鑄件質量問題提出。事實上,在調試過程中所採用的待加工鑄件都是由上海顥德公司的技術人員現場篩選後進行調試使用的,不合格的鑄件即由調試人員統一擺放,根據一審中的相關證據已經顯示鑄件制造設備所制造的鑄件合格率不低于93%,本身就說明鑄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格問題,而這種問題由調試人員在調試使用前進行斟別即可,這也是上海顥德公司履行調試的職責內容。(五)關于發回重審前的二審裁定所述基本事實需要進一步查證清楚、分清責任的問題。發回重審前的二審裁定認為本案基本事實認定需要進一步查證清楚,從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來看,實際上已經對案件事實進行了進一步的查清,相關事實已經在法院處理焦點問題時進行了梳理。(六)上海顥德公司關于匯率問題的觀點不合理。因為如果按照蕪湖格力公司支付貨款時的匯率折算,意味著從其支付截止到上海顥德公司實際清償之日的匯率損失都由蕪湖格力公司承擔。而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上海顥德公司提供的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故上海顥德公司違約所產生的損失,包括匯率損失,應當由上海顥德公司承擔。綜上,請求駁回上海顥德公司上訴請求。
杭州友佳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杭州友佳公司不承擔責任;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蕪湖格力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淡化了蕪湖格力公司串標和虛假招標的違法事實,曲解了杭州友佳公司提出的因串標和虛假招標導致合同無效的抗辯觀點。縱觀案涉設備採購招投標及相關協議簽署的個中環節,確定中標人在先、舉行正式而合法的國際競爭性招標在後的事實清楚,2015年6月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格力公司)所謂邀請招標到2015年10月蕪湖格力公司國際競爭性招標期間及相關事實構成串標和虛假招標無疑。一審認定2015年10月的招投標和本案設備採購不存在關聯且該次招標後未實際簽訂合同依據不足,蕪湖格力公司的行為本質上不僅屬于“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也屬于“在確定中標人之前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的虛假招標行為。一審將杭州友佳公司的抗辯即串標和虛假招標導致合同無效,曲解為案涉設備採購合同未經招投標程序是否無效不當。案涉合同屬于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加之因惡意串通而損害第三人利益以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理應無效。(二)杭州友佳公司在一審中最後提交的《總結性陳述意見》全面總結了杭州友佳公司的抗辯觀點。但是,一審文書除了對杭州友佳公司所主張的串標和虛假招標相關抗辯有記載外,對其他抗辯觀點卻予以遺漏和忽略。1.案涉《三方補充協議》中“主合同中規定上海顥德公司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杭州友佳公司共同承擔”實質上屬于轉讓或分包中標項目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應歸于無效。2.如果認為《三方補充協議》中“主合同中規定上海顥德公司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杭州友佳公司共同承擔”屬于擔保或債的加入,也同樣應歸于無效。杭州友佳公司簽訂《三方補充協議》前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作出公司機關決議,且蕪湖格力公司簽署該協議時也非善意。導致《設備採購合同》和《三方補充協議》無效的相關過錯和責任,應主要在蕪湖格力公司亞美體育官網app安卓版。因案涉《設備採購合同》的當事人是蕪湖格力公司和上海顥德公司,杭州友佳公司並未參與其中,對于前述雙方簽訂合同的過程並不了解,對與招投標相關事實和信息既不知情也無法控制。因此,杭州友佳公司在此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案涉《設備採購合同》和《三方補充協議》無效後,杭州友佳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退一步講,如果說杭州友佳公司因為在《三方補充協議》中簽署認可了“同時主合同中規定上海顥德公司的各項權利義務由杭州友佳公司共同承擔”這句話而必須承擔責任的話,最多承擔“穿透”銀行保函之後的合同價格20%的責任。(三)關于新圖紙的問題,上海顥德公司為了迎合客戶需要,在安裝調試期間無原則地配合蕪湖格力公司,導致該兩方完全忽視以合同規定的“主要生產品種”來檢驗“批量加工合格率”和“單台設備效率”並組織驗收,最終導致安裝調試超過了期限。關于《承諾函》問題,杭州友佳公司認為機打內容中“相關條款以及驗收方案均按原合同執行”並未指向按新圖紙工件加工,且其還通過手寫內容對調試期限作出了保留和異議。因此,即便認為《承諾函》產生了新圖紙按原圖紙調試和驗收的效力,也只能是針對上海顥德公司。
蕪湖格力公司辯稱,(一)杭州友佳公司認為案涉交易是基于蕪湖格力公司2015年10月國際競爭性招標程序所確定,顯然沒有尊重本案交易合同已經在2015年9月達成並且付諸實施的事實。2015年6月,經過對上海顥德公司等四家邀請投標文件的審查,確定上海顥德公司為案涉交易的設備供應商,並于2015年7月21日由蕪湖格力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共同簽署確認《上法蘭自動上下料機加工單元》。2015年9月,蕪湖格力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簽署了案涉《設備採購合同》。後,杭州友佳公司、上海顥德公司與蕪湖格力公司共同簽署了《三方補充協議》,確認2015年9月蕪湖格力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簽署合同的事實,並約定上海顥德公司在該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由杭州友佳公司共同承擔。至于2015年10月27日蕪湖格力公司向上海顥德公司發放中標通知書確定上海顥德公司為中標供應商,由于在此之前蕪湖格力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已經進入合同的實施階段,顯然不是依據2015年10月27日的國際競爭性招標程序所實施。(二)杭州友佳公司以合同無效的觀點進行抗辯的做法有違誠實信用。杭州友佳公司作為與上海顥德公司存在股權關系的公司,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這也是杭州友佳公司自願加入成為合同主體的基本邏輯所在。杭州友佳公司在合同成立之初極力為合同順利實施提供保函,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極力參與設備調試,合同的有效性顯然為其參與合同的基本追求。但其在發現合同有效會對其存在不利可能時,便以合同無效來加以規避,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三)杭州友佳公司提出《三方補充協議》中“主合同中規定上海顥德公司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杭州友佳公司共同承擔”屬于擔保或債的加入應歸于無效的觀點不能成立。1.根據2015年9月當時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沒有規定杭州友佳公司加入上海顥德公司與蕪湖格力公司之間的債的關系,需要由杭州友佳公司股東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的前置程序,也不存在債的加入準用擔保相關規則的規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從該規定不難看出,法定代表人訂立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前提條件是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且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而在本案中,杭州友佳公司沒有提供公司章程等文件證明其法定代表人無權代表公司決定加入其他公司的債務,且杭州友佳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蕪湖格力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相反,杭州友佳公司在該協議簽署後的2018年1月18日向安徽省台灣事務辦公室發送的《友佳專項呈請調解案》文件沒有對陳某某是否超越權限進行任何說明,反而將該《三方補充協議》作為文件附件用于介紹案件事實。3.杭州友佳公司在其答辯狀中也明確其當時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並沒有簽署該《三方補充協議》,根本就不存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損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東利益的前提。此外,如果可以適用杭州友佳公司所引用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那麼該紀要第41條也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即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4.《三方補充協議》明確對杭州友佳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之間的股權關系進行了說明,“鑑于上海顥德公司和杭州友佳公司的股權關系”,即足以說明蕪湖格力公司對杭州友佳公司加入上海顥德公司的債務的背景進行了必要的了解,也說明杭州友佳公司加入上海顥德公司的債務完全符合其股東利益。杭州友佳公司在發回重審前的一審程序中的答辯觀點實際上認可《三方補充協議》的效力,其在發回重審後才提出《三方補充協議》無效的觀點,前後矛盾,有違誠信。杭州友佳公司以無效抗辯撇清關系的真實目的是讓不具有責任清償能力的上海顥德公司單獨承擔責任,其行為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請求駁回杭州友佳公司的上訴請求。
蕪湖格力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確認解除蕪湖格力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簽訂的《設備採購合同》;二、上海顥德公司退還蕪湖格力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項13759200歐元(按2019年10月10日歐元兌換人民幣匯率1:7.8144計算折合人民幣107519892.48元,匯率下同),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一至五年(含五年)貸款基準年利率5%支付蕪湖格力公司自款項支付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699850.67歐元(折合人民幣5468913.08元),另按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標準承擔已付款項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實際退還款項之日止應退而未退還的違約金(暫計算至2019年10月22日共700天的違約金為4815720歐元,折合人民幣37631962.37元);三、上海顥德公司支付蕪湖格力公司遲延裝運設備的違約金1155336歐元(折合人民幣9028257.64元);四、上海顥德公司支付蕪湖格力公司遲延完成設備安裝調試導致設備試用期順延的違約金687960歐元(折合人民幣5375994.62元);五、上海顥德公司支付蕪湖格力公司合同總價20%即3057600歐元的違約金(折合人民幣23893309.44元);六、上海顥德公司賠償蕪湖格力公司繳交的海關進口增值稅人民幣19056731.74元;七、上海顥德公司賠償蕪湖格力公司購置刀具的支出人民幣2235534元、運費及保險費人民幣285127.5元,合計2520661.50元;八、上海顥德公司退還蕪湖格力公司全部款項並支付全部違約金及賠償款項後,將全部7套設備從蕪湖格力公司處取回;九、杭州友佳公司對上海顥德公司上述全部應付違約金、應退款項及利息、應賠償款項承擔連帶、共同付款的義務與責任;十、上海顥德公司、杭州友佳公司共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亞美體育官網app安卓版。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關于合同簽訂情況。蕪湖格力公司是珠海格力公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2015年6月,珠海格力公司通過邀請投標的方式為蕪湖格力公司確定上海顥德公司為案涉機床設備中標人。2015年7月,蕪湖格力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簽署《上法蘭自動上下料機加工單元》,並于2015年9月簽訂編號為WHGR-666-SB《設備採購合同》,主要約定:1.合同標的。蕪湖格力公司向上海顥德公司採購型號為TurmatDuo/410/32/R9、品牌為FFGWerkeGmbHWitzig&Frank的上法蘭加工組合機床7套,單價為2184000歐元,總價為15288000歐元。上海顥德公司提供7套機床及其配套的自動化系統,提供前2套設備的刀具,後5套設備的刀具由蕪湖格力公司自行採購。……3.合同組成。本合同由合同正文部分和附件組成;合同附件《上法蘭自動上下料機加工單元》作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設備的運輸。裝運日期:合同簽訂生效後,首批1套設備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預驗收並裝運,其餘6套設備在首批1套裝運後每隔2個月裝運3套。運輸方式海運,裝運港德國任意港口,目的港中國蕪湖港。……7.合同設備的交貨及技術文件及技術文件交付。……上海顥德公司在發貨前一週,必須書面通知蕪湖格力公司設備名稱、數量、價值、包裝件數量、毛重、尺寸及裝運港貨物備訖時間,得到蕪湖格力公司書面同意後方可發貨,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上海顥德公司承擔……8.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與驗收。8.1.合同設備的預驗收。8.1.1.上海顥德公司將設備運送至蕪湖格力公司指定交貨地點後7個工作日內,上海顥德公司、蕪湖格力公司和/或蕪湖格力公司指定收貨人應指派代表共同對設備進行開箱檢驗,並根據上海顥德公司提供的裝箱單或合同設備清單檢查設備的包裝、完整情況及數量……8.1.2.設備開箱後,雙方應共同簽署《設備開箱檢驗單》,檢驗單中應詳細列明檢驗結果,包括檢驗合格或發現的任何設備短缺、毀損或與合同規定有不符之處。如上海顥德公司到場拒絕在《設備開箱檢驗單》上簽字確認設備開箱驗收情況,則蕪湖格力公司可自行簽署《設備開箱檢驗單》並視為上海顥德公司認可蕪湖格力公司在《設備開箱檢驗單》上的記載事項。檢驗中發現設備短缺、毀損或其他與合同規定有不符之處的,即為檢驗不合格。上海顥德公司應在接到蕪湖格力公司通知的3天內免費修理、更換或補足以上設備,上海顥德公司應承擔因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如在蕪湖格力公司通知的期限內,上海顥德公司未能進行修理、更換或補足,則蕪湖格力公司有權委託第三方對設備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上海顥德公司承擔,設備經第三方維修後不免除上海顥德公司的保修責任。8.1.3.蕪湖格力公司和/或蕪湖格力公司指定收貨人確認開箱檢驗合格的日期視為上海顥德公司正式交付設備的日期,開箱檢驗合格的結果僅視為設備在外觀、數量、型號、規格上完好無缺失及上海顥德公司履行其交貨義務的必要證明,蕪湖格力公司和/或蕪湖格力公司指定收貨人對設備開箱檢驗合格的確認不使蕪湖格力公司喪失因質量問題而向上海顥德公司索賠和求償的權利,同時不解除上海顥德公司對于設備質量缺陷或瑕疵負有的相應擔保責任。8.2.合同設備的安裝調試與試用期。8.2.1.應蕪湖格力公司要求,上海顥德公司應在設備開箱檢驗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設備安裝調試、調試、檢測、檢驗所需的工具均由上海顥德公司自帶,由此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試所用材料費、調試人員交通費、食宿費等由上海顥德公司承擔。安裝調試完成並經蕪湖格力公司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設備安裝調試啟用交接單》。8.2.2.自雙方簽署《設備安裝調試啟用交接單》第二日起設備進入試用期,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後,蕪湖格力公司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上海顥德公司對設備進行最終驗收;如蕪湖格力公司通知上海顥德公司驗收後,上海顥德公司拒不到場,則視為上海顥德公司認可蕪湖格力公司單方驗收結果。設備最終驗收合格後,雙方將簽署《設備驗收確認書》。……10.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後,蕪湖格力公司憑上海顥德公司開出的合同總金額20%有效期為一年的預付款保函在15天內以電匯方式向上海顥德公司支付合同總金額20%的預付款;合同貨值的70%,上海顥德公司憑單據到蕪湖格力公司指定銀行議付;剩餘10%的貨款憑買賣雙方根據合同第8.2條的驗收證明及由上海顥德公司(或廠家)銀行開出合同總金額10%二年有效(見索即付)的質量保函議付。在每批設備發貨前60天,蕪湖格力公司應向上海顥德公司開具扣除已收到金額(即發貨設備金額的80%)的不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或保函的開具銀行需得到雙方的認可。……14.違約責任。14.1.因上海顥德公司原因逾期交貨的,上海顥德公司應以如下方式向蕪湖格力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從約定交貨之日起每遲延一日支付設備金額0.05%的違約金;上述逾期違約金的支付不影響上海顥德公司交貨義務的履行,且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不因上海顥德公司遲延交貨作任何調整;逾期交貨超過30日,視為上海顥德公司不能交貨,蕪湖格力公司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上海顥德公司應返還蕪湖格力公司已付貨款,承擔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並賠償蕪湖格力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14.2.若上海顥德公司設備在交貨後180天內仍未驗收合格的,則蕪湖格力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上海顥德公司應退還蕪湖格力公司預付的貨款並向蕪湖格力公司承擔交貨不能的違約金按合同總額20%計算,並賠償蕪湖格力公司的全部損失。14.3.如因上海顥德公司原因造成設備試用期順延的,上海顥德公司應以如下方式向蕪湖格力公司支付違約金:從順延第一天起每遲一天支付合同總價0.05%的違約金;順延超過90天,蕪湖格力公司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上海顥德公司應向蕪湖格力公司支付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並賠償蕪湖格力公司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損失。……14.5.蕪湖格力公司依據上述條款解除合同後,上海顥德公司在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同時,還應在蕪湖格力公司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全額退還蕪湖格力公司已支付的款額及相應的利息,計息時間從蕪湖格力公司支付日期開始到上海顥德公司退還日期為止,利率以歸還上述款額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為準。逾期退還的,按日支付應退款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蕪湖格力公司應把已收設備退還給上海顥德公司,相關拆卸、搬運、運輸和投保費用均由上海顥德公司負責,蕪湖格力公司不承擔此間該設備發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14.7.上海顥德公司須于雙方簽署《設備開箱檢驗單》之日起45天內完成設備的安裝調試。如上海顥德公司未能按時將設備安裝調試完畢,上海顥德公司每延期一天須向蕪湖格力公司支付合同總金額1%的違約金,超過75日,蕪湖格力公司有權選擇退貨,上海顥德公司應退還蕪湖格力公司已支付的所有貨款,並承擔退貨造成的一切費用。……14.9.上海顥德公司出售的設備因無法達到附件技術要求約定的各項參數造成蕪湖格力公司損失,上海顥德公司同意按合同總金額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蕪湖格力公司的實際損失,則上海顥德公司應按蕪湖格力公司實際損失賠償。該合同附件《上法蘭自動上下料機加工單元》主要約定:一、設備主要功能及組成。其中1.1條約定,設備主要實現法蘭由毛坯零件到半精零件的機加工過程,能夠實現過程工序全自動無人化加工、加工節拍滿足工藝參數要求;滿足自動上下料要求,完全滿足24小時無人化、自動化加工。上下料系統動作節拍低于機加工設備加工節拍要求,完全滿足24小時不停機、無人化、自動化上下料過程。二、主要生產品種及規格。約定生產品種包括法蘭和其他鑄件。三、工藝參數、質量控制要求。其中3.1.6、3.1.9條約定機床、上下料系統的兼容通用性,即可兼容加工蕪湖格力公司法蘭產品,驗收方法以蕪湖格力公司最終提供的圖紙為準;3.2條約定,機床的加工尺寸精度符合圖紙要求,批量加工合格率≧99.99%。上下料系統零件掉落率0%,角度定位準確率≧99.99%。3.3.1條約定單台設備效率≦8秒/件/台。……六、安裝條件。其中6.1條約定,為使蕪湖格力公司能充分做好工廠設計、設備安裝前的技術、條件準備,上海顥德公司需向蕪湖格力公司提供設備外形尺寸(平面布局圖)、設備安裝圖、水電氣等輔助工程的參數。該附件另約定了信息與控制要求、安裝條件、環安標準要求、施工責任、設備技術資料及隨機附件要求等內容。隨後,蕪湖格力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杭州友佳公司簽訂了一份《三方補充協議》,主要約定:蕪湖格力公司、上海顥德公司于2015年9月簽署編號為WHGR-666-SB的主合同。鑑于上海顥德公司和杭州友佳公司的股權關系,合同約定的“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開具的合同總金額20%有效期為一年的預付款保函”由杭州友佳公司代為開具。同時主合同中約定上海顥德公司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杭州友佳公司共同承擔。本協議自三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主合同的其他條款不變。該補充協議與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該協議落款杭州友佳公司簽約代表處簽署陳某某的名字,並加蓋杭州友佳公司的合同專用章。
上述合同/協議簽訂後,蕪湖格力公司又委託招標機構進行國際競爭性採購招標,並于2016年10月21日確定並公示上海顥德公司為中標人,但雙方並沒有依據該次招投標結果簽訂合同。
關于付款及設備交付情況。2015年10月16日,杭州友佳公司申請銀行向蕪湖格力公司開具了合同總金額20%的預付款保函。蕪湖格力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上海顥德公司支付了合同總金額20%即3057600歐元的預付款,並分別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3月6日、2017年5月4日向上海顥德公司支付設備款3057600歐元、3057600歐元、4586400歐元,合計付款13759200歐元。
2016年4月5日,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發送郵件,催問《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資料準備情況。2016年6月6日,上海顥德公司就上法蘭項目所需技術確認資料向蕪湖格力公司發送郵件稱:上下料系統方案一事紅貓大本營hongmao520.ccom,請貴司盡快答復,現已影響交貨。當日,上海顥德公司就項目預驗收一事向蕪湖格力公司發郵件稱:機床按約于6月30日發貨,特邀貴司相關人員于6月20日赴德國預驗收,但貴司至今未提供上下料系統部分詳細方案圖紙等,會很大程度影響預驗收效果,請盡快予以答復。2016年7月8日,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發送郵件,詢問《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準備情況,安徽省商務廳初審是否通過。2016年7月11日,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發送郵件,告知盡快返回文件,出口許可需依據商務部《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才能出具才能發貨。2016年9月12日,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發送郵件,告知《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原件今已收到,已寄往德國。2016年9月20日,蕪湖格力公司就上法蘭項目延期交貨罰款一事向上海顥德公司發送郵件,稱因蕪湖格力公司技術文件提供的較晚,蕪湖格力公司同意交貨期由6月30日延至8月31日(但目前交貨期比上述日期晚了兩個多月,根據合同約定,罰款總金額為347256歐元)。2016年10月10日,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發送郵件就7台設備延期交貨問題做出說明:1.我司于2016年2月19日開始與貴司溝通項目機床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事宜,直到2016年9月12日才收到並當天寄往德國,用于辦理出口許可證的資料,如一切順利,會在文件寄往德國45天後拿到德國政府出具的出口許可證,之後機床打包、裝箱運往發運港,如此推算,裝運日期會在2016年11月中旬;2.我司于2016年5月11日發郵件,需要貴司提供相關技術材料,便于對接制造,並于2016年6月6日再次催促提供該資料,此事嚴重影響交貨期;3.我司于2016年6月6日發貴司郵件,邀請相關人員于2016年6月20日赴德國進行預驗收,並說明由于第二條所述技術資料沒有提供,無法進行完整的預驗收,會嚴重影響預驗收效果,貴司對此沒有做出任何反應;4.我司于2016年7月19日發給貴司郵件,說明機床已基本具備驗收條件,並再次邀請貴司相關人員于8月20日赴德國進行預驗收,並再次提醒上述第1條所提及《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對于延期交貨一事,我司深表遺憾,請貴司評判。
2016年9月21日,蕪湖格力公司向上海顥德公司開具了金額為3494400歐元的信用證,該信用證載明最後裝船期為2016年12月30日;2016年11月15日,開具了金額為3494400歐元的信用證,載明最後裝船期為2017年2月28日;2017年1月25日,開具了金額為5241600歐元的信用證,載明最後裝船期為2017年4月30日。2016年10月13日,蕪湖格力公司簽署設備預驗收方案,認同預驗收結果,同意發運7台機床,該預驗收方案附表一即《現場關鍵指標檢查表》結論部分載明:“同意發貨,設備驗收結論以設備到蕪湖格力公司現場安裝調試完畢後,雙方最終確認為準”,該表由各方組成的檢查驗收小組簽字驗認。2016年12月9日、2017年2月11日、2017年4月3日,上海顥德公司分別完成288號、289號機床,290號、291號機床,292號、293號、287號機床的裝運,上述機床分別于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6月1日在蕪湖格力公司工廠開箱檢驗。雙方于開箱當日簽署了《設備開箱檢驗單》,上述機床開箱結論均為開箱不合格,請整改,並均注明計劃完成安裝/改造、調試日期為2017年10月1日。
關于設備安裝調試情況。2017年2月17日,蕪湖格力公司向德國廠家發送關于007號工件新圖紙的電子郵件。同年2月24日,德國廠家回復稱:討論了你方發來的新圖紙,更改數控程序需要10個小時,再調試需要至少一天,調試需要在中國工廠做。2017年4月27日,雙方就上法蘭組合機床調試、加工事宜召開會議,並形成如下會議紀要:針對288、289號機床提出如下要求,即2017年5月6日做出合格的007號、020號零件,如不能如期做出,則290、291號機床做退貨處理,287、292、293號機床拒絕收貨;主軸精度偏差,要在2017年5月6日拿出解決方案;290、291號機床暫不開箱。雙方另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7月17日就上法蘭組合機床調試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2017年7月20日,蕪湖格力公司向德國廠家發送除007號工件外的其他六個工件的新圖紙。2017年8月15日,蕪湖格力公司向上海顥德公司發送附件為關于“上法蘭加工組合機床調試延期的說明”的郵件,稱案涉機床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涉及蕪湖格力公司基于市場或客戶要求而做的調整,可能會導致項目存在一定的延期,溝通如下:一、288號上法蘭組合機床:1.原計劃要求288號機床于2017年3月20日啟動加工。2017年2月17日,由于蕪湖格力公司訂單變更原因,蕪湖格力公司提出試切零件由技術要求內的“SFLBJ007”變更為“SFLBJ007-new”,並第一時間通知FFG,于2017年4月12日完成NC程序修改、刀具準備,實際造成13天的時間耽擱;2.2017年2月27日,FFG提出需通水電氣進行安裝調試,由于蕪湖格力公司水電氣第三方原因,于2017年3月1日完成,造成3天的時間耽擱;3.由于蕪湖格力公司客戶對切削液的特殊要求,蕪湖格力公司要求FFG停止測試,于2017年7月29日至2017年8月2日,共造成5天的時間耽擱。二、289號上法蘭組合機床。珠海會議確定于2017年8月14日啟動生產。2017年7月26日,由于蕪湖格力公司訂單變更原因,蕪湖格力公司提出試切零件由技術要求內的“SFLBJ020”變更為“SFLBJ020-new”,並第一時間通知FFG,2017年8月18日完成NC程序修改,預計于2017年9月8日完成所缺刀具購買及夾具整改,造成26天的時間耽擱。三、290、291號上法蘭組合機床無蕪湖格力公司原因造成安裝調試延期。四、287、292、293號上法蘭組合機床。2017年7月12日,FFG提出需通水電氣進行安裝調試,由于蕪湖格力公司水電氣第三方安裝原因,于2017年8月4日完成,造成23天的時間耽擱。上述事項請上海顥德公司于次日確認,若未按期回復或不回復表示為默認。
2017年9月2日、9月11日、9月18日的上法蘭加工組合機床質量週報載明,三坐標檢驗合格率分別為47.7%、30.6%、40.4%,檢具檢驗的合格率分別為40%、46%、55%。上述質量週報均載明,本週生產零件整體質量要求未達到合同要求的合格率99.99%,需要設備廠家繼續調試。就上述質量週報反映的相關調試問題,雙方進行了討論、溝通,並形成多份會議紀要。2017年9月8日,上海顥德公司、杭州友佳公司針對《設備採購合同》履行過程存在的發貨以及啟用延期問題出具《承諾函》,承諾如下:一、合同執行情況。1.合同約定發貨時間為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10月31日分批發貨(7台);實際發貨時間為2016年12月9日至2017年4月3日分批發貨(7台)。2.合同約定關鍵技術指標:(1)合同約定生產效率為8秒/件,截止9月8日,實際僅有1台達到20秒/件;(2)合同約定合格率≧99.99%,截止9月8日,實際未達到合同技術要求;(3)截止9月8日,合同約定質量關鍵指標“同軸度”未達到合同技術要求。3.合同約定完成調試時間:到貨後45天內,實際均未按合同約定時間完成。二、承諾措施:1.採用臨時措施,使合同所要求加工零件的全尺寸合格率達到99%。(1)首台組合機床于2017年9月25日完成批量驗證後投產,達到小時產能240件;(2)其餘組合機床于2017年11月30日達到日產能2萬件。2.上述臨時措施僅作為應急處理,系減少蕪湖格力公司損失的措施,不作為合同驗收方案及免責條件。3.首台組合機床完全達到合同技術要求時間為2017年10月15日,全部7台達到合同技術要求時間為2017年11月30日。4.相關條款以及驗收方案均按原合同執行。5.2017年5月12日,書面提供具體實施方案及保障措施。6.蕪湖格力公司需要配合相關安裝調試工作。承諾方簽字處,杭州友佳公司陳某某簽名,並備注“有關調試完成日程,待9月12日答復。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2017年9月14日,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發送《日程計劃表》,蕪湖格力公司于同日回復稱:按該計劃表最終的交付日期已推遲到2018年1月份,蕪湖格力公司無法接受,請在9月8日承諾的日期內給出具體的解決措施。2017年11月3日,蕪湖格力公司向上海顥德公司發送《上法蘭組合機床每日報告-11.03》,根據該郵件記載,至該日288號機床產品全尺寸合格率為60%。雙方認可最終調試日期為2017年11月17日。至該日,案涉7台機床均已完成安裝,調試主要針對288號、289號機床進行,290號機床進行過微量調試,其餘4台機床未進行調試。訴訟中,上海顥德公司申請技術專家付某某出庭提供專家意見,付某某出庭稱案涉機床是按照原加工圖紙設計制造的,現在用新的加工件圖紙進行調試驗收,則無法滿足精度及效率的要求。
2017年11月8日,蕪湖格力公司通過律師事務所向上海顥德公司、杭州友佳公司發出《解除函》稱:案涉設備在效率、合格率及同軸度等方面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在本函發出之日全部7台設備均未完成安裝調試,現解除雙方簽訂的《設備採購合同》,上海顥德公司、杭州友佳公司在收到函件五日內將設備拆除取回,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相應損失。2017年11月13日,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發出《關于應當繼續履行進口設備採購合同的函》,稱于2017年11月10日收到上述《解除函》,認為律師函就設備加工效果問題歸責于上海顥德公司不科學、不合理,在蕪湖格力公司加工件有別于原設計圖紙情況下更需要雙方配合,方能達成合同目的實現共同利益,故不同意解除合同。2017年11月18日,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發《聯絡函》,稱相關技術人員至貴司清點、提取個人物品,請予通行便利。2017年12月5日,上海顥德公司向蕪湖格力公司承諾稱:若貴公司同意恢復作業後在雙方確定的合理時間內仍不能滿足貴司現有投產要求且設備運行與技術協議要求存在產能差距的,我司願意與貴公司作進一步友好協商,就設備運行與技術協議要求之間的產能差距進行驗證計算並對貴方給予合理的補償等。2018年1月16日,杭州友佳公司致函相關部門請求協調解決本案糾紛,陳述了“合同履約主要進程及事件經過”,沒有對圖紙變更及驗收標準提出異議,並稱“我們一直願意努力配合格力的新圖紙變更進行調試,至今仍期望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
一審另查明:蕪湖格力公司為購置案涉機床,支付海關進口增值稅共計19056731.74元,運費及保險費共計285127.5元。案涉7台機床目前停放在蕪湖格力公司廠房內,蕪湖格力公司也已外購新設備以滿足生產所需。
一審法院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一審的爭議焦點為:1.《設備採購合同》及《三方補充協議》的效力;2.蕪湖格力公司請求確認其與上海顥德公司簽訂的《設備採購合同》解除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3.蕪湖格力公司請求上海顥德公司退還已支付的貨款,支付利息、違約金,並賠償增值稅、刀具、運輸保險費等損失應否予以支持;4.杭州友佳公司應否對上海顥德公司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一)關于《設備採購合同》及《三方補充協議》效力的問題。案涉《設備採購合同》及《三方補充協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禁止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而本案系機電設備採購合同,案涉合同簽訂未經招投標程序並不違反該法規定。商務部頒發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試行)》屬于部門規章,不是判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至于《設備採購合同》及其附件《上法蘭自動上下料機加工單元》、《三方補充協議》簽訂的先後順序問題,屬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杭州友佳公司以案涉合同簽訂在招投標之前且招投標亦存在違法行為主張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一審不予支持。鑑于《設備採購合同》及《三方補充協議》並非依據蕪湖格力公司之後的招投標行為而簽訂,且本案合同簽訂是否經過招投標程序也不影響合同效力,故杭州友佳公司申請調取蕪湖格力公司相關招投標文件和材料沒有必要,一審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二)關于《設備採購合同》應否解除的問題。案涉《設備採購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合同約定,上海顥德公司不僅負有交付7套機床設備義務,而且負有按期安裝調試並至驗收合格的義務。根據《設備採購合同》第14.2、14.7條約定,上海顥德公司未在設備交貨後180天內驗收合格的,或在上海顥德公司簽署《設備開箱檢驗單》之日起75天內未完成設備安裝調試的,蕪湖格力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對于驗收標準,《設備採購合同》附件《上法蘭自動上下料機加工單元》明確約定機床的質量參數以及產能要求,即批量加工合格率≧99.99%,角度定位準確率≧99.99%,單台設備效率≦8秒/件/台。經查,288號、289號機床,290號、291號機床,292號、293號、287號機床分別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2月11日、2017年4月3日裝運交貨,並于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28日、2017年6月1日在蕪湖格力公司工廠開箱檢驗。上海顥德公司主要調試288號、289號機床,至2017年11月3日機床的關鍵性指標即加工節拍、合格率、同軸度均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而290號機床僅進行過微量調試,其他4台機床完全未進行調試,且案涉機床設備自交貨至蕪湖格力公司解除合同也早超過18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蕪湖格力公司有權依據約定解除案涉合同。蕪湖格力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發出《解除函》,上海顥德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收到函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有關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之規定,案涉《設備採購合同》于該日解除。蕪湖格力公司訴請確認合同已解除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予以支持。
上海顥德公司辯稱,因下列原因導致機床設備未能如期調試合格,其責任不在上海顥德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一)關于加工件圖紙變更及驗收標準的問題。上海顥德公司認為蕪湖格力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間變更加工件圖紙,但仍按原技術參數及時間驗收設備,依據不當。首先,從合同約定來看,《設備採購合同》附件約定案涉機床的生產品種為法蘭及其他鑄件,並明確約定機床可兼容加工的法蘭產品以蕪湖格力公司最終提供的圖紙為準,且合同對變更圖紙後驗收標準是否更改未作出約定。上海顥德公司作為專業機床制造銷售代理商,在簽訂合同時對此並未提出異議,說明變更圖紙並未超出上海顥德公司的合同預期,且圖紙是否變更也並不影響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其次,從合同履行情況來看,上海顥德公司對圖紙變更及驗收標準均未提出異議。在產品調試前及期間,蕪湖格力公司先後向德國廠家發出新圖紙,廠家僅提出會影響調試期限,對其他問題並沒有提出異議;案涉機床主要調試007號、020號工件,雙方是按照新圖紙進行調試,上海顥德公司在調試期間亦未提出因圖紙原因而變更驗收標準,且在2017年9月8日與杭州友佳公司共同出具的《承諾函》中承諾,相關條款以及驗收標準均按原合同執行;上海顥德公司在回復蕪湖格力公司解除合同函件中稱,在加工件有別于原設計圖紙更需要蕪湖格力公司予以配合,另杭州友佳公司致相關部門協調本案糾紛函件中稱,“我們一直願意努力配合格力的新圖紙變更進行調試”,對于圖紙變更及驗收標準均未提出異議。第三,圖紙變更雖對調試時間產生影響,但並非產品未能調試合格的根本原因。蕪湖格力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即發送007號工件新圖紙,2017年7月20日發送020號工件新圖紙,即便依據新圖紙發送的時間計算,至蕪湖格力公司解除合同之時,上海顥德公司調試時間也遠超過合同約定的75天。此外,上海顥德公司申請的專家證人付某某出庭亦稱,現按新的加工件圖紙進行調試驗收,則無法滿足精度及效率的要求,說明調試時間並非調試不合格的根本原因。因此,上海顥德公司辯稱圖紙變更且驗收標準未更改致其未能如期完成調試缺乏事實依據。(二)關于待加工鑄件問題。上海顥德公司主張因待加工的鑄件即毛坯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對加工件合格率及調試期限也存在實際影響。首先,蕪湖格力公司採購的鑄件合格率雖為93%,但鑄件生產與機床加工並非同一程序,對于不合格的鑄件理應通過揀選剔除,故鑄件的合格率實質上不影響機床加工產品的合格率。其次,上海顥德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待加工的鑄件質量不合格,且在合同履行中,雙方就調試所涉問題進行過多次磋商,均未涉及鑄件合格率問題。第三,上海顥德公司關于鑄件因素的主張前後不一,不足以採信。在原一審中其主張蕪湖格力公司提供的鑄件合格率僅為93%影響調試,而本案重審中又主張鑄件沒有出廠合格證,不能證明鑄件合格率達到93%,前後矛盾。本案審理中,上海顥德公司申請對待加工鑄件質量進行鑑定,一審依其申請進行了證據保全,但因保全的鑄件並非生產現場留存,且數量有限並有明顯瑕疵,不足以作為鑑定檢材,且該申請也不影響本案的處理,故對上海顥德公司該項申請不予準許。因此,上海顥德公司抗辯鑄件質量問題影響調試依據不足。(三)關于蕪湖格力公司調試配合的問題。上海顥德公司雖稱蕪湖格力公司就水電氣、切削液、對刀儀等相關問題未盡到有效配合,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述問題對其調試產生實質的影響,也不能證明蕪湖格力公司怠于提供上述配合。至于地基裂縫問題,合同附件約定機床布局圖、地基圖由上海顥德公司提供,上海顥德公司在安裝調試設備之前,理應檢查設備的地基施工是否符合要求。同時,作為設備的調試方以及銷售方,上海顥德公司對于機床的性能更為了解,如地基裂縫問題影響調試,理應在調試過程中提出,但上海顥德公司並沒有提出。因此上海顥德公司抗辯蕪湖格力公司未盡到有效配合,依據不充分。此外,機床99.99%的加工合格率系雙方協商的結果,且從實際調試結果來看,2017年9月,已調試機床的加工產品合格率為40%左右,至2017年11月3日,288號機床加工產品的全尺寸合格率也僅為60%,遠低于合同約定標準。上海顥德公司關于設備未能如期調試合格的責任在于蕪湖格力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三)關于蕪湖格力公司主張的退還貨款及利息、相關損失以及違約金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設備採購合同》第14.5條約定:“蕪湖格力公司依據上述條款解除合同後,上海顥德公司在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同時,還應在蕪湖格力公司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全額退還蕪湖格力公司已支付的款額及相應的利息,計息時間從蕪湖格力公司支付日期開始到上海顥德公司退還日期為止,利率以歸還上述款額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為準。逾期退還的,按日支付應退款額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蕪湖格力公司應把已收設備退還給上海顥德公司,相關拆卸、搬運、運輸和投保費用均由上海顥德公司負責,蕪湖格力公司不承擔此間該設備發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本案合同已于2017年11月10日上海顥德公司收到《解除函》之日解除,上海顥德公司應按照該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受權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1歐元對人民幣7.7193元)計算退還蕪湖格力公司貨款計人民幣106211392.56(13759200×7.7193)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標準,支付蕪湖格力公司自支付之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計人民幣5062743.05元(詳見附件1)。上海顥德公司未在收到《解除函》10日內退還貨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依約應于次日即2017年11月21日起,以應退款額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蕪湖格力公司承擔逾期退款違約責任。合同解除後,上海顥德公司依約應自行取回7套設備。目前7套設備仍停放在蕪湖格力公司廠房內,是否存在價值損失不影響本案處理,一審對上海顥德公司進行現場勘查和設備價值損失進行鑑定的申請均不予準許。
關于蕪湖格力公司的其他損失。《設備採購合同》第14.7條約定,上海顥德公司如未能在雙方簽署《設備開箱檢驗單》之日起75天內完成設備的安裝調試,蕪湖格力公司有權選擇退貨,上海顥德公司應退還貨款,並承擔退貨造成的一切費用。為履行案涉合同,蕪湖格力公司實際支付進口增值稅19056731.74元,運費和保險費285127.5元,上海顥德公司對此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蕪湖格力公司雖為合同履行購置部分刀具,但不能證明上述刀具均用于調試及具體的數額,且上海顥德公司對此亦不予認可,一審對蕪湖格力公司刀具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遲延裝運設備的違約金。雙方對于設備延期裝運的事實均不持異議。蕪湖格力公司主張按合同約定的裝運日期計算遲延裝運違約金,上海顥德公司則認為設備遲延裝運的責任在于蕪湖格力公司。根據《設備採購合同》第5.1、7.2、10.1.1條約定,首批1套設備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預驗收並裝運,其餘6套設備在首批1套裝運後每隔2個月裝運3套;上海顥德公司在發貨前一週書面通知蕪湖格力公司,並在得到蕪湖格力公司書面同意後方可發貨;在每批設備發貨前60天,蕪湖格力公司應向上海顥德公司開具發貨設備金額80%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本案設備系從德國廠家定制的進口機床,還需要辦理出口許可、預驗收及拆分、包裝、海運等工作,故合同雖約定首批設備在2016年6月30日完成預驗收並裝運,其他設備每隔2個月裝運3套,但實際履行需要雙方密切配合,包括資料及時提交、款項支付、預驗收等等。經查,通過雙方往來郵件來看,上海顥德公司于2016年2月份即開始多次催促蕪湖格力公司盡快辦理《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但上海顥德公司直到2016年9月12日才收到《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並隨即寄往德國廠家;上海顥德公司曾于2016年6月份和7月份邀請蕪湖格力公司工作人員于2016年6月20日和8月20日赴德國進行預驗收,並提醒蕪湖格力公司盡快提交上下料系統等相關資料,以免影響驗收。此外,蕪湖格力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才簽署設備預驗收方案,同意發運7台機床;蕪湖格力公司在2016年9月21日、2016年11月15日紅貓大本營hongmao520.ccom、2017年1月25日向上海顥德公司開具信用證,信用證載明的最後裝船期分別為2016年12月30日、2017年2月28日、2017年4月30日,而實際裝船日期為2016年12月9日、2017年2月11日、2017年4月3日,均在信用證載明的裝船日期之內。綜上,蕪湖格力公司僅以合同約定的裝船日期為由向上海顥德公司主張遲延裝運違約金依據不足,一審不予支持。另鑑于蕪湖格力公司此項違約金的主張未予支持,是否向商務部調取《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說明》文件及文件核準、寄發日期已無必要,一審對上海顥德公司該項調查取證申請不予準許。
關于設備試用期順延的違約金。《設備採購合同》第8.2條約定,設備安裝調試完成並經蕪湖格力公司驗收合格後,雙方簽署《設備安裝調試啟用交接單》第二日起設備進入試用期,試用期為3個月紅貓大本營hongmao520.ccom。第14.3條約定,如因上海顥德公司原因造成設備試用期順延的,應從順延第一天起每遲一天支付合同總價0.05%的違約金。本案中,設備一直未調試合格,案涉機床設備並未進入試用期,且案涉合同已因設備未調試合格而解除,並判決上海顥德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蕪湖格力公司主張試用期順延90日內合同總價款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不予支持。
關于合同總價款20%的違約金。根據《設備採購合同》第14.2、14.3、14.5、14.7條約定,蕪湖格力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上海顥德公司應退還預付貨款,並在承擔相應的利息,逾期退還額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及退貨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的同時,還應承擔合同總額20%的違約金。案涉設備驗收不合格給蕪湖格力公司造成的損失主要是為購置設備而支付的貨款、增值稅、運費、保險費、配套刀具及利息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合同約定的上述違約責任明顯過分高于蕪湖格力公司的實際損失,鑑于蕪湖格力公司已重新購置新設備生產,考慮到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判決上海顥德公司退還貨款及相應的利息、日萬分之五逾期退款違約金及實際損失外,對其再主張的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一審不予支持。
(四)關于杭州友佳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案涉《三方補充協議》加蓋杭州友佳公司的印章,且約定《設備採購合同》中規定上海顥德公司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杭州友佳公司共同承擔,該約定實質構成並存的債務承擔,即債的加入,故蕪湖格力公司要求杭州友佳公司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有事實依據,一審予以支持。杭州友佳公司認為《三方補充協議》上陳某某的簽名系代簽,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另協議即便有效,杭州友佳公司也不應承擔《設備採購合同》的所有責任。首先,簽字或蓋章均為確認合同的方式,即使《三方補充協議》中陳某某的名字非其本人所簽,但杭州友佳公司加蓋印章且實際參與合同履行的行為也足以表明其對該合同的確認。其次,《三方補充協議》的內容僅有四項,開具預付款保函和共同承擔《設備採購合同》各項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屬協議主要條款,且在同一條款中約定。杭州友佳公司辯稱其僅負有代開預付款保函責任,與協議約定明顯不符。第三,《三方補充協議》首部明確蕪湖格力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于2015年9月份簽訂《設備採購合同》紅貓大本營hongmao520.ccom,且鑑于上海顥德公司與杭州友佳公司的股權關系,作出由杭州友佳公司代上海顥德公司開具預付款保函、雙方共同承擔《設備採購合同》義務的約定,杭州友佳公司稱其簽訂《三方補充協議》時《設備採購合同》並不存在,與補充協議明顯不符。即便《三方補充協議》簽訂時間早于《設備採購合同》,亦屬于當事人的商業抉擇。杭州友佳公司主張簽約時不存在加入案涉合同全部債務的可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第四,如前所述,蕪湖格力公司變更圖紙並未超出合同約定範圍,且杭州友佳公司亦參與合同的履行與磋商。在案涉設備調試過程中,上海顥德公司、杭州友佳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就7台機床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啟用延期等問題向蕪湖格力公司出具《承諾函》,明確實際發貨情況、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完成調試時間,並承諾採取臨時措施使加工零件合格率達到99%及具體時間、相關條款及驗收方案均按原合同執行等。本案起訴後杭州友佳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致函相關部門請求協調解決本案糾紛,其在“合同履約主要進程及事件經過”中陳述了整個合同履行情況,並稱“我們一直願意努力配合格力的新圖紙變更進行調試。”上述事實表明,杭州友佳公司實際參與合同的履行,並認可其與上海顥德公司均有調試設備的義務,且對圖紙變更及驗收標準未提出異議。杭州友佳公司辯稱蕪湖格力公司單方變更圖紙未向其披露,由其承擔責任違反公平原則,亦沒有事實依據。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確認蕪湖格力公司與上海顥德公司簽訂的編號為WHGR-666-SB的《設備採購合同》于2017年11月10日解除;二、上海顥德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蕪湖格力公司貨款106211392.56元,支付利息5062743.05元及相應的逾期退款違約金(違約金以106211392.56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自2017年11月21日起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三、上海顥德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蕪湖格力公司海關進口增值稅損失19056731.74元,運費和保險費損失285127.5元;四、上海顥德公司于上述款項支付完畢後的十五日內,自行從蕪湖格力公司處取回7套上法蘭組合機床設備;五、杭州友佳公司對于上述第一至三項上海顥德公司應承擔的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六、駁回蕪湖格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9427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099279元,由蕪湖格力公司負擔245279元,上海顥德公司、杭州友佳公司共同負擔854000元。證據保全費30元,由上海顥德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海顥德公司提交了兩組證據,第一組系案涉機床制造廠家工作人員NilsHuber、UlrichEkkehardKnetschke所出具的證人證言。擬證明新工件圖紙對加工工藝要求所發生的變更過大,已超出了案涉機床可兼容加工的正常預期範圍,即通過對機床本身機械工位和切削刀具的適當調整,已不可能達到原工件圖紙要求的驗收標準。本案各方在調試期間,對調試加工新工件所引起的需增加機床功能等問題,都有溝通和討論,但相關問題未獲蕪湖格力公司重視,且加工調試期間存在的壓縮空氣質量、鑄件質量等設備保障不到位的事實,對加工質量、調試進度均有影響。第二組系上海顥德公司2017年7月18日發給蕪湖格力公司的電子郵件一份,擬證明NilsHuber證人證言中所稱的2017年7月7日會議的真實性。
蕪湖格力公司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稱,上述兩組證據均非新證據。同時,證人證言沒有反映案件客觀事實,對書面證言的真實性無法核實,證人也未出庭接受詢問。對于電子郵件的內容,蕪湖格力公司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且該份電子郵件與本案也不具有關聯性。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上海顥德公司提交的2017年7月18日電子郵件並未辦理公證手續,且蕪湖格力公司對其真實性也不認可,對該份證據,本院不予採信。對于證人證言,蕪湖格力公司對上述兩份證人證言雖不認可,但對NilsHuber、UlrichEkkehardKnetschke系參與案涉機床調試工作的德國工程師的身份並未提出異議亞美體育官網app安卓版,本院對上述兩份證言形式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其證明目的,本院將結合全案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上海顥德公司在本院二審期間提交了4份申請,分別為:1.申請案涉設備生產廠家全程參與設備安裝調試工作的NilsHuber、UlrichEkkehardKnetschke出庭作證;2.申請通知技術專家付某某出庭作證;3.申請對2018年3月20日原一審期間依法採取保全措施而查封的蕪湖格力公司車間場所尚存的鑄件毛坯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材質標準以及是否符合鑄件圖紙的技術參數進行司法鑑定;4.申請對案涉設備停機後因保管不當所造成的現有損壞狀態及經濟損失進行司法鑑定。
杭州友佳公司向本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並向本院申請調查。